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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路号首层一卡经营者关文雅决定广东省当事人管理局餐饮店中山市 |
【guangdongsheng】2019-12-2发表: 路号首层一卡经营者关文雅决定广东省当事人管理局餐饮店中山市 网讯12月3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市监工商东升处字〔2019〕205号。当事人:中山市东升镇赞赞餐饮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路号首层一卡经营者关文雅决定广东省当事人管理局餐饮店中山市当事人:中山市东升镇赞赞餐饮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2000604100483经营场所:中山市东升镇迎福路28号首层一卡经营者:关文雅2019年5月24日,当事人到我分局办理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经核查,当事人因逾期进行2017年年度报告公示被列入了经营异常名录,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经我局领导同意,于当日对其立案查处。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身份。 2、我局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据提取单2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我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报送年度报告的事实。 本局认为:1、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在法定限期前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2017年年度报告,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其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2、当事人于2019年5月17日进行了2017年年度报告公示,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幅度,经综合考虑,应予以适度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市司法局一楼大厅或者所在镇区(石岐、东区、西区与南区除外)综治维稳信访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或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guangdongsheng】更新:2019/12/2 18: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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